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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职〔2016〕8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市技能大师 工作室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主管委办局、中央在沪企业、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和《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进一步营造有利于本市技能人才工作发展的良好环境,形成高技能人才技能技术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价值实现以及代际传承推广的长效机制,发挥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以下简称“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对推动本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做好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技能大师是指在本市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社会影响力和丰富带徒经验,并经相关部门评审认定可作为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的高技能人才。技能大师工作室是指依据申报条件要求,经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要紧紧围绕上海“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结合市级首席技师项目资助、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等工作实施、推进。

(三)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依托本市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等奖项获得者以及市级首席技师资助项目带头人建设,可建在技能大师所在用人单位或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主要功能是发挥以技能大师为带头人的高技能人才团队在攻关创新、带徒传技、交流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包括:立足本单位、本行业组织重大技能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推动企业行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通过在生产实践中传、帮、带,加快培养青年技能技术骨干;及时总结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并在企业、行业中推广。


二、申报条件

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技能大师的条件。作为工作室带头人的技能大师应当在本行业(领域)中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室日常工作。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等奖项;

2.担任市级首席技师资助项目带头人,带领工作团队积极开展技能攻关、带徒传技等活动,工作室运作良好并已取得一定的行业声誉、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且项目尚在资助周期内。

3.具有一定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取得明显效果、作出较大贡献。

(二)依托企业建立工作室,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且技能人才比较密集,技能劳动者总量较多或技能劳动者占全体劳动者的比例较大;

2.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具有较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政策制度。工作室制度完善,已建立由技能大师申报者领衔、由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的工作室,有明晰的管理制度、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并给予了一定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及资金支持。

3.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场所、设施设备、人员等必要工作条件,并明确工作室管理的责任部门、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及运作制度。

(三)依托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基地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

2.高度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了一系列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工作室制度完善,已建立由技能大师申报者领衔、由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的工作室,有明晰的管理制度、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并给予了一定的场地、设施设备、人员及资金支持。

3.能够为技能大师工作室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及包括场所、设备在内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明确工作室管理的责任部门、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及运作制度。


三、申报程序

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申报,下发工作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名额、时间及有关要求。

(二)各主管委办局、中央在沪企业、本市控股(集团)公司及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初审推荐。技能大师工作室以用人单位或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向主管委办局、中央在沪企业、本市控股(集团)公司或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材料。各主管部门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及申报的名额、条件、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并确定候选项目,签署审核意见后按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材料包括:

1.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表。

2.申报报告。工作室带头人基本情况、工作团队基本情况、单位配套制度建设及资金投入情况等。

3.各类证明材料。工作室带头人的身份证、获奖证书、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获得的国家专利或主要创新发明的复印件;工作室所在单位相关工作制度文件、投入资金台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对各主管部门上报的候选工作室进行实地考察及专家评审,拟定评审意见,向社会公示。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授予“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并将资助资金下拨至申报单位。


四、工作任务

技能大师工作室资助周期为三年。资助期间,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工作任务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制度、办法,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规范运作;

(二)承担和参与本单位、本行业的重大技能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通过传、帮、带,使技艺技能得到传承,在资助周期内为用人单位或社会培养8个以上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四)将创新成果、绝技绝活、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及时总结推广。

(五)承担和参与各类行业性、区域性技能技术培训、交流、协作和推广活动,推动行业、区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时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室所在单位布置的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五、管理考核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运作及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为该工作室带头人。工作室应按既定的规章制度及目标任务积极开展活动、规范日常运作;工作室所在单位应与带头人签订目标任务责任协议,并实施定期考核。

(二)各主管委办局、中央在沪企业、本市控股(集团)公司及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室管理办法及细则。

(三)各主管委办局、中央在沪企业、本市控股(集团)公司及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日常指导和监管,健全检查和监督制度,在资助周期届满前对工作室的运作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可由主管部门直接组织专家开展,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可采用实地考察、资料核查、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法。考核的具体方案和标准由各主管委办局、中央在沪企业、本市控股(集团)公司及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制定。考核的内容应包含以下要素:

1.硬件建设,如场所、设备设施、资金投入等。

2.内部管理,如规章制度、规划计划、财务管理台账、工作档案等。

3.项目成果,如技术技能创新产品、攻关项目成果、先进操作法、课题成果、教材、著作成果等。

4.人才培养,如带徒人数、培训人数、人才培养质量等。

5.社会效应,如为本行业或其它企业提供培训、交流、协作、技术支持等活动,积极参与本市各项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等。

(四)对期满考核运作情况优良且有明确可持续发展工作任务目标的工作室,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追加资助。对工作室运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主管部门要为技能大师工作室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发挥带头作用创造条件。通过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进修、交流等活动,进一步提升技能大师的工作能力。同时,充分发挥市技师协会、行业协会的作用,搭建交流学习平台,进一步提升技能大师工作室整体水平。


六、追加资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对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进行追加资助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工作室给予追加资助。

(一)申报追加资助的工作室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作室自获得认定之日起运作满三年及以上。

2.工作室经主管单位期满考核评定为运作情况优良。

3.工作室制定并明确了下一阶段创新创造、带徒培训等工作任务及目标,且有相应的人、财、物保障。

4.工作室带头人在近五年参加过技师继续培训的可优先申报。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追加资助的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申报,下发工作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及有关要求。

2.各主管委办局、中央在沪企业、本市控股(集团)公司及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部门有关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的规定及考核结果,按照申报条件及要求,严格审核把关并确定候选项目,签署审核意见后按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材料包括:

(1)技能大师工作室追加资助申报表。

(2)申报报告。工作室运作情况、任务完成情况、项目成果、资助资金使用情况、下一阶段工作任务目标等。

(3)各类证明材料。本部门有关技能大师工作室考核的规定文件复印件、考核的过程记录、考核结果等材料。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追加资助评审,对各主管部门上报的候选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拟定评审意见,向社会公示。对通过评审且公示无异议的给予追加资助,资金下拨至工作室所在单位。

(四)获得追加资助的技能大师工作室周期予以延长。每个技能大师工作室只可申请一次追加资助。


七、资助资金

(一)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资助标准为每个工作室10万元,追加资助标准为每个工作室10万元。资助及追加资助所需资金按规定渠道列支。资助及追加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工作室的设施设备添置、技术技能创新研发、技能交流推广、高技能人才培训培养等费用。各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配套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工作经费,用于技能大师带徒津贴、研究(攻关)项目补贴、日常工作经费等。

(二)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要做好以下资金管理工作:

1.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2.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资助资金、追加资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3.及时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的资助或追加资助资金,在资助周期内使用完毕。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不当,或有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撤销“上海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称号,追回已提供的资助资金。

(四)技能大师工作室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等,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