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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电梯安全运行服务规范发布实施

    细化使用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界定使用管理单位与维保单位的权责关系、明确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费用来源、规范电梯应急处置的责任和权利……近日,《青岛市电梯安全运行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发布实施。

 


    据《规范》起草单位青岛市质监局工作人员介绍,该《规范》依据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并结合青岛市城市实际,进一步明确了电梯安全运行基本条件、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运行费用、检验检测与安全评估、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是一项具有可操作性的电梯安全运行服务规范。
 
 

    《规范》进一步突出使用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对使用管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细化。要求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落实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电梯注册登记并检验合格,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同时要求使用管理单位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电梯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规范》进一步界定了使用管理单位与维保单位的权责关系。
 
 

    费用问题是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根本因素。《规范》依据《物权法》《物业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电梯运行中所涉及的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直接物质损耗及电梯检验等费用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理顺了相互关系,提高了电梯安全运行费用的来源、使用的透明度、既便于使用管理单位自我约束电梯费用的收支和业主的监督维权,也便于业主自觉履行缴费义务、使用管理单位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规范》要求,电梯运行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出现结余的,应当结转使用,可以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维修,不得挪用。实行物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电梯运行费;对不按规定交纳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追缴。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电梯运行费收支情况。使用管理单位利用电梯张贴商业广告的收入,应当用于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维修的,除使用结余的电梯运行费外,不足部分由业主共同承担;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前,电梯起始层为住宅的,免收电梯起始层住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电梯运行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免收电梯运行费的范围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规范》进一步规范了电梯应急处置的责任和权利。电梯应急处置是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最后一道防线。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电梯不能正常运行带来的诸如电梯关人等安全问题,另一个层次是电梯不能正常运行引发的伤亡事故。《规范》按照上述两个层次规定了“电梯发生困人时,使用管理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必要时,可拨打110、119电话请求帮助。”“电梯发生事故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所在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时,提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启动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梯事故及重大隐患应急处置机制,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每年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电梯安全应急救援及应急救援演练。”这样就把不同层次的问题进行了分析,责任主体也十分清楚,可以把电梯安全运行中的突出安全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将促进城市电梯行业的服务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和电梯专业服务标准化、定量化的形成,有利于提升电梯安全运行水平。通过电梯安全运行责任单位和广大业主、乘用者对电梯安全运行服务的参与和认同,也有利于实现较高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打造宜居城市、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