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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梯维修保养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电梯维修保养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电梯企业维修保养活动,鼓励举报电梯维修保养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财务部《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电梯维修保养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举报案件调查处理结果的奖励。

第三条  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书面材料、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提供线索和证据,向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举报本市辖区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使用单位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未经许可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或超范围从事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

  (二)未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维修保养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修保养活动的;

  (三)使用逾期不检或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四)电梯三角钥匙由无《特种设备管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使用和管理的;

  (五)使用单位未按照要求张贴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乘坐须知的;

  (六)电梯未按照每15天一次的规定进行维修保养;

  (七)电梯困人应急处置超过2小时;

  (八)其他涉及电梯使用安全的举报。

第四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与电梯安全监察、安全技术检验有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或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或以上人员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质监部门已经发现或正在查处的,被举报者在被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举报的线索无法查证核实或查证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举报内容的;

  (四)申诉案件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举报;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全市各级质监部门负责受理电梯维修保养活动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公开举报电话为12365)。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以实名的方式,采用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电梯维修保养活动违规行为。

接受举报的质监部门应当详细记录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的信息和联系方式。

第七条  对举报不属于质监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举报者向有权管辖的部门举报;如举报者坚持向质监部门举报,应先行受理,然后以书面形式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

第八条  同一线索有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由最先举报人获得奖励;举报次序以质监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同一案件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举报按50元/起的奖励标准,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有权管辖的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一般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区县质监部门受理实名举报,承办人在履行案件办理报批程序时应当对可能涉及举报奖励的情况予以注明,实行先行备案制度。

  (二)区县质监部门法制科牵头组织奖励审批工作,并负责举报等级的确认审查;特监科负责举报级别的确认审查;办公室负责举报金额的审查;纪检组长负责对举报奖励的监督审查。

  (三)承办人员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制作《       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报批表》(见附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法制科初审。

  (四)法制科应自收到奖励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报批表及有关材料送特监科、办公室、纪检组长审查,各审查环节应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返回法制科。

  (五)法制科应自收到奖励申请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长审批。

  (六)局长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法制科应向举报人送达《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事宜。同时制作《奖金支付专用凭证》,作为奖金支付的凭据。

第十一条  举报人自收到《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市质监局设立专项经费统一支付举报奖励奖金。区县质监部门先行支付举报奖励奖金,每季度由区县质监部门将所有材料报市质监局执法处审查核实,执法处审核汇总后,交财务处纳入次年预算予以补助。举报奖励奖金的管理由区县质监部门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市质监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弄虚作假,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通知书、奖金支付专用凭证、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报批表格式,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特监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本办法实施前的举报奖励,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