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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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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创办了《上海埃略凡特文化传播广告》。它不仅能扩大电梯企业向社会各个层面,尤其是房地产企业和物业单位的信息传播和全面交流;也让房地产企业及物业公司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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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电梯摔伤 租客状告物业违约却遭法院驳回

        租客乘电梯居然落入电梯井里、在其正在往外爬的过程中,下行电梯又将他还没脱离缝隙的腿部卡住,结果消防人员将电梯门扇锯开才将其解救出来。李晓的遭遇还不止如此,当他以违约为由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时,法院却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访

   28岁的李晓是黑龙江人,在本市工作。2009年12月29日14时,李晓与同事小军等人饮酒后回到租住的东丽区某小区1号楼1门。等电梯时,李晓肩背 部倚、撞到电梯右侧门下部,电梯门扇突然翻转,致使李晓从门扇与地面的缝隙掉入电梯井中。小军立刻进入电梯井中托举李晓,此时下行电梯轿厢触碰到内翻的门 扇停止下落,将李晓未及脱离缝隙的腿部卡住。随后,民警同消防人员,将电梯门扇锯开解救出李晓。

  李晓被诊断为双下肢挤压伤,腰椎横突骨折。医疗费累计7400余元。李晓将该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认为他和物业公司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未能及时发现电梯存在的危险,属于违约,要求物业赔偿2万余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物业公司称李晓非本小区业主,他们之间不存在物业服务关系,且该电梯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物业不存在违约行为。另外,李晓在饮酒后对 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事发后,东丽质量技术监督局到现场进行了查看,但检测部门认为原始现场已破坏,无法鉴定当时的电梯质量问题。

  另据了解,龚某是该小区1号楼1门301号的业主,2009年初与物业签订了物业合同。同年6月,李晓的同事小军与房主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一年,而后李晓等4人入住该房,双方未就租住房屋在公安机关备案以及通知物业。

  法院认为李晓当庭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就居住在该处并与该房屋业主达成协议并向物业进行明示,不能认为李晓和物业之间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也就谈不上违约。李晓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诉讼主张,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判结果,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起诉。

  律师说法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王世清律师称,这个案子李晓其实是输给了自己,他和他的律师没有选对主体和诉讼请求,该案应是侵权之诉而不是违约之争。

  李晓与物业公司之间不存在服务关系,没有合同约定,何谈违约?状告物业公司违约太牵强了。但是,李晓无论是不是业主,被该小区的电梯所伤,电梯 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肯定的,所以李晓的诉讼请求为人身损害赔偿是比较合理的。李晓应确认谁是该电梯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电梯的产权 是谁的,还有就是确认谁是使用管理人,然后根据所有权人和管理人之间的约定,由法院来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及金额。

  法官提醒

  本市基层法院民庭的杨法官说,这个案件其实是律师犯的一个低级错误,在诉讼活动中并不多见。不过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也会发现一些当事人诉讼请求根本无法胜诉,也就是说告错了。鉴于对原告负责的态度,法官会建议其撤诉或另行起诉。

  现在各个法院都设有立案服务大厅,立案法官会对当事人如何立案进行指导,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不予立案。对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就需要律师有专业水准,在起诉中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并找准用哪条法律来支持,这对案件的成败是基础也是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