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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市交通委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质量技监局、市交通委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件编号: 沪质技监认〔2015〕27号 

产生日期: 2015-01-27  

发布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本市轨道交通企业,轨道交通领域各电梯制造和维保单位:


  近年来,随着本市轨道交通的迅速发展,大量自动扶梯、垂直电梯、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电梯)服务于轨道交通领域,与轨道交通一起成为人民群众日常出行不可或缺的交通出行工具。社会各届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轨道交通安全,但是,轨道交通领域电梯事故和故障时有发生,暴露出轨道交通企业安全管理能力不强;个别电梯单位维护保养质量不高;部分电梯设备存在产品质量、运行可靠性不良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为进一步落实轨道交通企业的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电梯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轨道交通领域电梯安全运行,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全便利的出行环境,经市质量技监局、市交通委共同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轨道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落实轨道交通企业、电梯制造和维保单位安全责任


  1.轨道交通企业要切实落实电梯使用管理主体责任。轨道交通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梯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大电梯安全工作的投入力度,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安全责任,梳理并制定电梯安全责任清单,以开展使用安全管理标准化示范工作为抓手,建立并落实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把电梯安全责任逐层逐级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


  2.电梯制造、维保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电梯质量和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电梯制造单位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电梯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轨道交通领域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责任。电梯维保单位要严格遵守和执行电梯法律、法规及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轨道交通领域电梯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责任。


  二、加强电梯质量源头管理


  1.加强电梯采购过程管理。轨道交通企业要从制造单位资质、技术质量水平两个层面,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电梯采购过程的招投标市场准入管理。对因设计、制造、产品质量等原因导致设备事故的电梯制造单位,要限制乃至取消其电梯招投标市场准入资格。


  2.加强电梯设计、制造环节质量管理。电梯制造单位要严格落实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严把电梯制造质量关,并密切跟踪在用电梯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从源头消除设计缺陷。要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结束后,进行校验、调试和检查,确保工作质量。对因生产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三、加强使用环节维护保养质量管理


  1.严格电梯维保资质准入。轨道交通企业要探索建立以电梯制造单位承担专业化、规模化维保为主的轨道交通领域电梯维保市场化机制。要研究、编制、宣贯实施《轨道交通领域电梯维保合同格式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规定维保内容和技术要求等,建立质量担保体系,严格电梯维保资质准入。对被列为电梯维保单位诚信体系“黑名单”单位要及时跟踪,并采取措施责令其退出轨道交通电梯维保行列。


  2.健全电梯维保质量考核制度。轨道交通企业要依据有关国家TSG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以及维保合同要求,建立并细化电梯维保质量考核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的法规和技术培训,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电梯定期维保工作质量的检查,确保考核结果正确有效。要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年度自检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电梯维保单位要加强维保过程质量体系建设和维保技术研究,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确保电梯维保质量。


  3.建立电梯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轨道交通企业要积极承担本市电梯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建设试点工作,建立具有电梯故障报警、应急救援操控、维保监管过程记录、设备故障统计分析等功能的轨道交通电梯远程监测平台,并做好与本市政府电梯物联网远程监测平台的对接工作。对新安装使用的电梯,应要求电梯制造单位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远程监测装置。对已安装使用的电梯,要以电梯制造单位为主,推动加装远程监测装置,并逐步实现数据对接功能。电梯制造和维保单位要积极配合试点工作,提供技术、装置等方面的支持,并积极探索基于风险的电梯维保模式创新。


  4.开展电梯风险评价和安全隐患治理。轨道交通企业要在本市开展特种设备风险管理研究的基础上,与大专院校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机构,开展轨道交通领域电梯风险评价模型构建和电梯风险评价工作,在充分考虑本市轨道交通大客流客观因素的基础上,编制《上海轨道交通领域电梯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应用风险评价工具,定期开展风险评价。要建立电梯安全隐患治理制度,对风险评价和日常安全检查、突发性事件等发现的安全设备或使用环境的安全隐患,要制定动态的安全隐患清单,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5.探索开展电梯安全综合责任保险试点工作。轨道交通企业要会同制造企业、维保单位,依据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与有关保险经纪公司,探索开展轨道交通领域电梯安全综合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引入风险转移机制和第三方监管机制。


  6.开展重要零部件质量监督抽查。轨道交通企业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安全技术规范和轨道交通安全要求,结合电梯设备本体风险以及故障统计分析情况,建立电梯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目录,制定年度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明确抽查方法和抽样规则。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实施对目录中电梯重要零部件的质量监督抽查,对抽查判定不符合标准或性能不满足使用要求的零部件,要督促电梯制造单位或维保单位实施整改。


  四、加强电梯应急管理


  1.加强电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轨道交通企业要加强电梯使用环境分析,合理开展大客流应对组织工作,编制并不断完善轨道交通领域电梯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对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应急预案教育培训,要加强电梯突发事件、事故的警示教育,提高应急能力。要加强客流高峰时段的值班值守工作,及时引导乘客安全、文明乘坐电梯,确保电梯安全运行。要定期开展电梯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维保单位配合联动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2.加强电梯安全监测预警工作。轨道交通企业要健全“谁主管、谁监测,谁预警、谁发布”的预警管理机制,针对电梯突发事件,引入风险评价和远程监测成果,推进风险监测研究,完善预警标准和响应措施。进一步加强重要站点和重要时段的电梯乘用现场情况监测,结合大客流等情况变化,及时发现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及时启动电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建立电梯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轨道交通企业要设置电梯应急处置常设机构,明确人员编制,配备专业人员,并在装备、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要认真执行值班值守制度,严格落实重要节假日及重大活动领导值班带班制度。要建立以电梯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为基础的应急处置平台,并做好与本市电梯监管部门的对接。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要认真组织对电梯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在排除故障、消除设备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其过程应该通过有记录、可溯源的工作原则予以监督。电梯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排险、救援,保护事故现场,并按规定的时限要求上报、配合事故处理。电梯维保单位要配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零部件储备,制定有效的技术方案,及时排除电梯突发故障,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性能始终满足。


  4.加强乘梯安全宣传。轨道交通企业要采用新闻媒体、微博、宣传手册、现场视频或告示牌等宣传方式,向乘客普及安全使用电梯的常识,完善安全乘梯警示提示,加强车站内无障碍电梯的使用和引导。


  五、加强对电梯安全的监督指导


  1.加强对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创新活动的指导和支持。市质量技监局、市交通委将对轨道交通企业开展的以电梯管理标准编制和实施为重点的标准化创新示范工作,以轨道交通领域电梯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构建、电梯风险评价等为重点的技术创新工作,以电梯安全综合责任保险为手段的风险转移机制创新工作加强指导和支持。同时,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开展基于风险的维保模式创新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2.加强政府部门联动。市质量技监局、市交通委将加强对轨道交通企业、电梯制造和维保单位的联合监管,督促企业依法落实安全责任,指导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轨道交通领域电梯实施分类、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将充分发挥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平台作用,建立联动工作小组,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协调合作,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安全状况研讨分析等工作制度。


  3.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各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轨道交通领域电梯的监督检查,督促轨道交通企业和电梯制造、维保单位落实责任。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铁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处罚的依法严惩、该移送司法的一律移送。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