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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不硬性规定老旧住宅加装电梯

  2015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了《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报告,草案(修改三稿)一旦通过表决,将提交2016年1月举行的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记者从上述会议获悉,有的委员提出,老旧住宅适老性改造包括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爬楼机或者改造轮椅坡道等多种形式,实践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法规中不宜规定得过细。经研究,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委员的意见应予采纳,建议删除草案中“加装电梯”的规定。

  总则:增加“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的表述

  此前,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总体上比较成熟。同时,委员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有的委员提出,条例作为一部维护老年人权益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涉及老年人和赡养人、抚养人等较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广泛关注,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上海市十四届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这一建议得到了采纳。

  有的代表提出,全社会应当重视、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建议在条例中予以体现。经研究,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代表的意见应予采纳。为此,建议在已对家庭成员应予老年人精神慰藉规定的基础上,在总则中增加“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的表述。

  加装电梯:不作统一规定

  有的委员提出,老旧住宅适老性改造包括居住建筑加装电梯、爬楼机或者改造轮椅坡道等多种形式,实践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法规中不宜规定得过细。经研究,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委员的意见应予采纳,建议删除草案中“加装电梯”的规定。

  有些委员和代表提出,条例应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建议对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作出方向性规定。经研究,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的“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制度”尚处于研究探索阶段,立法上需要为这一制度创新完善留有空间。为此,在草案修改二稿中,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有的代表提出,本条例适用范围应当明确老年人的概念,明确是否适用外来常住人口老年人。有些代表提出,对老年人的界定,应当考虑到退休政策的调整。经研究,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对不同年龄的老年人以及外来常住人口老年人等权益保障问题,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情况在具体的保障制度中加以明确,且退休政策属于国家层面设计,因此在条例修订草案总则中对此可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