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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工程建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宅工程建设电梯的指导意见

冀建质〔2010〕283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做到方便居民、妥善解决日常生活不便,提高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区的宜居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我省各地实际,现就新建多层住宅和既有住宅加建电梯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住宅工程建设电梯包括新建多层住宅时建设电梯和已投入使用的既有住宅加建电梯两个方面。
    二、我省范围内新建多层住宅,应进一步完善功能,考虑设置居民生活电梯,以方便居民出行和居住,避免建设后再改造,造成资金、资源浪费。
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单位进行住宅设计时,应对设置电梯进行设计。并按照现行规范的规定充分考虑平面布局,合理布置电梯井,减少和避免电梯运行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暂时不安装电梯的住宅,也应当预留电梯井,为今后加建电梯提供便利。
    三、全省范围内已投入使用的既有住宅,在满足城乡规划、抗震、建筑结构和消防等方面的安全要求前提下,经全体业主同意,均可申请加建电梯。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后的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消防安全、建筑平面设计、结构以及抗震、承重等应当符合现行规范、标准。
    四、已投入使用的既有住宅加建电梯,按照公开透明、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经相关业主同意,可使用拟加建电梯建筑的专有部位或者根据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形式。
如果加建电梯后对房间的正常采光有较大影响的,需取得受影响的业主同意。
    五、已投入使用的既有住宅加建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由住宅房屋所有权人自筹,也可以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可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房地产所有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六、已投入使用的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应由业主或者经全体业主同意并委托的业主代表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既有住宅原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单位受业主委托,可以具体负责工程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鼓励有资质、有能力、信誉好的项目管理单位进行代建。
    七、已投入使用的既有住宅加建电梯,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并做好相应竣工验收工作。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进行设计、监理和施工。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组织施工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如需进行抗震鉴定或质量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和质量检测。
    八、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选型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我省关于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依法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九、城乡规划、建设、消防、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本着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做好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有关审批和备案工作。
    十、既有住宅加建设电梯后,应当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等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
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后,经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书面同意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可委托电梯厂商等相关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加建电梯的既有住宅的受益业主将住房转让时,应当将增设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的分担义务告知受让人。受让人自受让之日起,承担原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各市应根据实际情况,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积极开展试点、出台指导意见,并结合旧城改造、旧小区改善,科学规划、量力据实开展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