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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电梯噪声扰民业主诉开发商胜诉

    城镇化离不开生活、工作的场所。作为群众日常生活工作上下楼层的工具,电梯已经融入群众的日常工作与生活之中。家住重庆市荣昌县的刘女士在享受电梯带来的方便之余,却因电梯运行的噪声打了一场官司。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刘女士诉被告东邦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判决东邦公司消除原告刘女士购买的房屋邻电梯井卧室的环境噪声污染,确保该卧室内夜间噪声排放限值不超过30分贝。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0年11月17日,刘女士夫妇在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迎宾大道29号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2年6月,刘女士一家人搬进了新装修的房屋。

  刘女士房屋的一间卧室与电梯井仅一墙之隔,她入住不久发现,到了晚上,她就听见电梯运行的噪声,无法入睡。刘女士感觉无法正常居住,电梯运行噪声给自己的生活、工作带来巨大困扰。于是,刘女士数次找到开发商协商此事,但均未得到解决。

  2014年1月6日,刘女士一纸诉状将开发商东邦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排除妨碍,并诉请被告支付赔偿金5万元。

  刘女士认为,开发商应对电梯噪声侵害承担完全责任。按照国家有关住宅设计规范,电梯不应与卧室紧邻设置,而开发商却将电梯与居民卧室紧邻设置,违背了设计规范,并且没有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刘女士认为,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的设计缺陷以及对电梯噪声治理的不作为是电梯噪声超标的主要原因,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存在明显过错。

  开发商辩称,该电梯通过了竣工验收,说明电梯在交付时质量是合格的,符合国家标准。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同时,刘女士将噪声污染都归责于电梯噪声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其要求损害赔偿也无法律依据。

  荣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女士所购买房屋的卧室内听到的噪声排放源来自电梯,显然位于敏感建筑物即该居民楼内,且噪声主要作用于房屋卧室,影响原告休息、生活。

  荣环(监)字〔2013〕第w17号监测报告载明——监测房屋卧室2013年8月6日昼间噪声结果为:1号监测点位,电梯运行时58.1leq[db(a)],电梯停运时45.5leq[db(a)];2号监测点位,电梯运行时54.0leq[db(a)],电梯停运时49.6leq[db(a)]。

  荣环(监)字〔2013〕第w31号监测报告载明——监测房屋卧室2013年10月31日夜间22时01分人为控制双电梯运行时噪声为33.9leq[db(a)],夜间22时18分双电梯自然运行时噪声为34.6leq[db(a)]。

  在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居民楼内电梯噪音排放标准的情况下,相对于《声环境质量标准》较为概括的声环境区分及排放标准值而言,《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噪声排放的声环境区分及排放限值作了更为详细的分类,明确规定了住宅卧室等以睡眠为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的噪声排放限值,法院认为参照《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作为认定本案噪声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更为客观、合理。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依照荣环(监)字〔2013〕第w31号监测报告的监测结果,诉争房屋卧室夜间噪声值已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a类房间夜间噪声排放限值30分贝,原告在噪声影响下无法正常休息,噪声污染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工作,被告应采取相应措施排除噪声妨碍。对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50000元,被告未予认可,原告又未举示证据加以证实,故不予支持。

  据此,荣昌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东邦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