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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梯
《上海电梯》创刊于1988年8月,是我国电梯行业办刊最早的杂志之一。因为它一直坚持以电梯技术理论和应用技术为主的办刊宗旨,受到国内电梯企业和相关企业及广大读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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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创办了《上海埃略凡特文化传播广告》。它不仅能扩大电梯企业向社会各个层面,尤其是房地产企业和物业单位的信息传播和全面交流;也让房地产企业及物业公司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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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永县出台《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5月24日正式施行!

   上演“电梯惊魂”后,到底是找开发商?还是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是找维保公司?在多方推责的情况下,业主往往最终选择去找政府。近日,叙永县出台《叙永县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住宅电梯责任主体,解决了住宅电梯事故、维修等方面扯皮问题。

  根据我国现有的《物权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电梯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属于相关业主共同占有,在电梯使用管理中有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电梯制造单位、电梯维保单位等多个责任主体,安全管理链条长、参与主体多、数量大。住宅电梯初装时,开发商往往为节约成本,选用低档品牌、质次价低的电梯,导致投用后故障频发,即使后期加强维保也无法消除隐患。随着高层住宅越来越多,住宅电梯作为一种交通工具,极大方便了居民出行,但由于责任主体不明确,电梯发生事故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维保公司等相互“踢皮球”,扯皮问题越来越多。

  《叙永县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承担住宅电梯使用管理的单位(使用单位)是本单位住宅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业主未选聘物业服务单位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要组织协调电梯所有权人委托或指定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未明确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该办法将于2015年5月24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