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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先赔”未入新规

    记者日前获悉,3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相比之前的专家建议稿,该草案稿中关于电梯使用管理者(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发生电梯安全事故后的第一赔付责任的有关条文被删除,但同时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要责任人,并对管理者承担的日常安全管理义务作了详细规定。


    不过,对于“物管先赔”规定未入新规的情况,当前业界意见出现了明显的分歧。

    首先,对于有关先行赔付的条文从草案稿中被拿下,省质监局方面早前公开表示遗憾。前者表示,如果没有先行赔付,电梯使用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太有限,发生事故仅须及时通知及救治。在没有责任的情况下,维保公司日常维护工作、购买保险的积极性也很有可能将下降。

    而对于该规定未入草案,有法律界学者指出,除了物业管理行业强烈反对外,主要还是由于电梯使用管理人先行赔付没有上位法依据,并与侵权责任法相抵触。据介绍,按照侵权责任法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使用管理人只有在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有限,先行赔付、垫付都是民事基本制度,地方性法规没有这方面的立法权。

    那么,没有先行赔付,电梯安全监管怎么办?本次草案对于这个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建立电梯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人、维护保养单位、保险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的应急救援责任,设置了事故责任分析认定和责任追究制度。

    草案为电梯使用安全管理首负责任人规定了13项义务,引导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如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等。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出炉的草案仍有不少新亮点,比如电梯伤人,物管要首先负责送医救治、安置。若是已投保公众责任保险的电梯,草案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应通知保险人及时启动应急垫付、支付机制。也就是说,只要电梯买了保险,伤了人就不用担心没钱付。市民住的小区电梯有没有买保险,可留意是否贴有保险标志。

    不过,记者在早前采访中了解到,目前“电梯公众责任保险”的购买并非强制行为,条例草案中规定的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而且,市内既没有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责任人、又没有购买保险的电梯并不鲜见。这意味着,一旦这些电梯发生事故,其责任归属将难以说清。对此,早前有本地法律界人士指出,要解决这个问题,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推动强制购买公众责任险,一旦发生意外事故,统一都由保险公司向受害者进行赔偿,而非本次条例草案中规定的“鼓励、引导投保电梯公众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