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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梯
《上海电梯》创刊于1988年8月,是我国电梯行业办刊最早的杂志之一。因为它一直坚持以电梯技术理论和应用技术为主的办刊宗旨,受到国内电梯企业和相关企业及广大读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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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创办了《上海埃略凡特文化传播广告》。它不仅能扩大电梯企业向社会各个层面,尤其是房地产企业和物业单位的信息传播和全面交流;也让房地产企业及物业公司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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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小区电梯前摔倒骨折 状告物业获赔3.3万元

   小区电梯前摔倒,物业是否该担责?一名年逾六旬的老伯在小区电梯门前摔倒,造成十级伤残、住院多日,事后该老伯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控诉因为垃圾桶阻道才摔倒。记者今日获悉,广州市天河区法院一审认定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承担三成责任赔偿3.3万余元。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后决定维持原判。


  据64岁的曹伯回忆,2012年12月8日下午1时30分,他在小区的屋顶晾晒完衣服后,拄着双拐提着水桶打算乘坐电梯,当时清洁工把垃圾桶横放在正对电梯门口的左手边,因为垃圾桶占了电梯门的一半,他需要绕过垃圾桶进电梯,由于本来动作就慢,把拐杖拐进电梯门时,当人还没有进去,电梯门就关了,他怕被电梯门夹伤,就退了一步,而他提的水桶与垃圾桶碰撞,就往后摔倒了。事发后,曹伯被送往医院治疗,确诊为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经鉴定为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物业公司是否要对曹伯的摔倒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曹伯摔倒与其没有任何关系,要求法院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曹伯本身患有残疾靠双拐走路,行动不便,事发时曹伯的行为更是增加发生意外的危险性,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物业公司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曹伯受伤的次要原因,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次要责任,以30%为宜,赔偿3.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