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与广告
上海电梯
《上海电梯》创刊于1988年8月,是我国电梯行业办刊最早的杂志之一。因为它一直坚持以电梯技术理论和应用技术为主的办刊宗旨,受到国内电梯企业和相关企业及广大读者的...
点击阅读电子杂志 >
埃略凡特文化传播DM杂志
2009年1月创办了《上海埃略凡特文化传播广告》。它不仅能扩大电梯企业向社会各个层面,尤其是房地产企业和物业单位的信息传播和全面交流;也让房地产企业及物业公司从...
点击阅读电子杂志 >
发生电梯事故 物业公司应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日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委托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管理的电梯等特种设备,受委托方就是使用管理者,应当承担首负责任。


    如小区的电梯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假设故障或者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受害人向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物业公司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如属于其他单位的责任,物业公司有权向其他单位追偿。

    修改稿明确,电梯等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使用管理者,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只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者,才能申请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

    在使用管理者的认定上,自行管理的,所有者为使用管理者;产权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为使用管理者,其他共有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另外,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移交所有者的特种设备,项目建设单位为其使用管理者。

    修改稿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管理者的安全责任作了六大方面的规定。其中一项提到,特种设备因故停用时,使用管理者应当确保停用设备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并在显着位置设置设备停用标识。

    修改稿还规定,电梯、大型游乐设施整机或者重要部件在建议使用年限届满一个月前,使用管理者应当约请原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对于超过建议使用年限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管理者应当健全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公众安全,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或者继续使用前投保公众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