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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梯
《上海电梯》创刊于1988年8月,是我国电梯行业办刊最早的杂志之一。因为它一直坚持以电梯技术理论和应用技术为主的办刊宗旨,受到国内电梯企业和相关企业及广大读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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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略凡特文化传播DM杂志
2009年1月创办了《上海埃略凡特文化传播广告》。它不仅能扩大电梯企业向社会各个层面,尤其是房地产企业和物业单位的信息传播和全面交流;也让房地产企业及物业公司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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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骤停致乘客摔伤法院判商场赔偿损失

    商场电梯运行中突然停顿,导致前方老太跌倒,将自己砸伤。受伤的七旬陈老太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


    陈老太诉称,去年12月27日,自己到被告商场地下室购物,后乘电梯返回一楼时,电梯突然停顿,致使自己前面的老太太倒下将自己砸倒,致胸部、肺部、左内外踝、左距骨及骰骨骨折,住院10天。

    法院认为,商场作为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应当认真负责的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陈老太在商场的店面购物时,因电梯突然停顿,导致其摔伤,陈老太对伤害事故的发生不存过失,因此商场应当对陈老太因受伤而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陈老太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2条、第3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第2款、第21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商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陈老太医疗费、拐杖、坐便器款、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