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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梯
《上海电梯》创刊于1988年8月,是我国电梯行业办刊最早的杂志之一。因为它一直坚持以电梯技术理论和应用技术为主的办刊宗旨,受到国内电梯企业和相关企业及广大读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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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创办了《上海埃略凡特文化传播广告》。它不仅能扩大电梯企业向社会各个层面,尤其是房地产企业和物业单位的信息传播和全面交流;也让房地产企业及物业公司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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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电梯上摔伤商场被判担责七成赔10万余元

    在商场乘电梯时摔伤,商场、顾客应如何担责呢?6月16日,记者从东港区人民法院获悉,不久前,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日照某商场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事情发生在2013年11月21日上午,赵某乘坐日照某商场内的电梯去负一楼超市,在电梯运行到中间位置时,赵某突然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外踝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发后,赵某与商场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该商场赔偿其医疗费 、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5万余元。
    赵某称商场没有在电梯入口设置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也没有提示乘坐人乘坐电梯的方法,更没有工作人员值守电梯,商场存在过错,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商场一方辩称赵某乘坐电梯时没有用手扶着电梯扶手,而在电梯上往前行走,从而导致向后方跌倒。
    审理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商场以在从事社会活动中获取利益为目的,其作为公共场所的购物销售人和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充分保障购物消费者的财产及人身安全。
   “电梯是一种对人身和财产安全存在较大危险性的特种设备,作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的被告,应当将电梯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张贴在易于为顾客注意的显著位置,以提醒顾客注意安全,避免受到损害。”审理法官介绍。被告商场未能提交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前其尽到了充分的安全管理义务,被告存在过错,应对赵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同时有这样的规定。案件中,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坐电梯时应当按照电梯乘坐规则,扶好电梯扶手,尽到充分安全注意义务。但赵某未能充分注意安全,导致自己受伤,其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被告对赵某的损害承担70%的责任,从而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