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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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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略凡特文化传播DM杂志
2009年1月创办了《上海埃略凡特文化传播广告》。它不仅能扩大电梯企业向社会各个层面,尤其是房地产企业和物业单位的信息传播和全面交流;也让房地产企业及物业公司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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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广告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首例案件业主胜诉

    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满后,业委会认为物业公司应返还其在管理小区期间所取得的电梯广告费收益,物业公司拒绝返还,业委会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昨日,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据悉,这是全国法院判决的首起业委会向物业公司讨要电梯广告收益案件。


    电梯广告费用引发争议

    2007年11月至2010年12月,山东某物业公司与崂山区某花园小区业委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在物业管理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公司与多家公司签订电梯广告合同并收取了广告费用。2010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一直未交还其管理期间所获得的电梯广告收益。经过多次索要未果后,小区业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返还管理小区期间的电梯广告收益43400元及相关电梯费结余款。

 
    庭审中,业主委员会提交了物业公司与四家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物业公司对这四份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承认费用确已收取。“我们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还存在入不敷出的情况,希望能够用电梯广告费折抵期间的部分业主欠缴的物业费用。”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表示。

    物业公司返还广告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山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崂山的花园小区提供服务,在其撤离时应按照约定向业主委员会转交节余的电梯费。服务期间,物业公司应收电梯费金额为739529.36元,实收567903.32元,业主未缴纳的电梯费为171626.04元,花费了年检费为56412元。关于电费的支出,因之前的数据均无法找到,电梯也没有单独的电表,无法进行评估鉴定,双方固定的数额25万元,法院予以酌情采纳。物业公司主张电梯的维保费为25.2万元,因青岛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与物业公司提交的相一致,其已充分举证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主张电梯的日常维修消耗材料费为97936.70元,因业委会认可5456.70元,故法院认定电梯的日常维修消耗材料费为5456.70元。

    综上,被告物业公司在服务期间实际收取了电梯费567903.32元,支出了563868.70元,尚有电梯费节余款4034.62元,该款项应交付原告业委会。对于业主未缴纳的电梯费为171626.04元,因被告未收取上来,此案不再予以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关于原告主张的电梯广告费43400元,法院认为,被告利用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经营的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相应的广告费收入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但应由全体业主决定其使用。所以被告无权处置这些费用,更不能用于补偿物业公司的经营。被告认可收取了广告费,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广告费用于全体业主,故物业公司应返还业委会广告收入。据此,崂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山东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崂山区某花园业主委员会电梯费节余款4034.62元,并返还其广告费43400元。“小区电梯广告的收益与电梯使用维护费用是两种不同的费用,物业公司没有权利自行处置这一收益,要使用这一收益必须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办案法官张志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