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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梯
《上海电梯》创刊于1988年8月,是我国电梯行业办刊最早的杂志之一。因为它一直坚持以电梯技术理论和应用技术为主的办刊宗旨,受到国内电梯企业和相关企业及广大读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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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略凡特文化传播DM杂志
2009年1月创办了《上海埃略凡特文化传播广告》。它不仅能扩大电梯企业向社会各个层面,尤其是房地产企业和物业单位的信息传播和全面交流;也让房地产企业及物业公司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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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退”电梯仍工作单位要罚30万元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李舒瑜)今后,电梯符合“病退”条件仍然要坚持工作,对使用单位将处以30万元罚款。昨天,《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修改一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针对电梯使用中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涉及到多个主体,而且各个主体之间责任不清甚至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草案修改一稿)》新增关于使用单位“首负责任”的规定,即特种设备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使用单位应当首先承担救治和善后责任,并垫付相关费用。在事故责任认定后,使用单位有权按照事故责任划分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

   使用单位如何确定?《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也给予明确,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单位为使用单位;未委托其他单位管理的,如电梯属于单一产权人,该产权人即为电梯使用单位;如电梯属于多个产权人,应当约定其中一个产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其他产权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新安装电梯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条例(草案修改一稿)》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如对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事故风险的,在给予行政处罚基础上,增加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规定,如使用单位使用符合报废条件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处以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