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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企业为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意义深远,它对于我国实现特种设备安全必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和影响。

 

    上海市电梯行业协会副会长、原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副院长梅水麟说:“电梯作为特种设备之一,其生产、经营、修理、使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国家从法律层面赋予了电梯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对实现安全的主体责任。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尤其是我们作为履行主体责任之一的电梯行业的生产企业,更应该结合企业的实际加以研究贯彻。”


 
    梅水麟就特种设备法的几条相关规定作了剖析:

 

    1、法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对此电梯制造企业就必须要在企业原来的管理基础上研究履行法律责任的办法和措施,一是要根据本企业的发展状况,重视管理能力建设,据了解,目前发展势头好的企业已经面临管理干部紧缺的问题,因此更有必要对现有干部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教育培训,让他们了解熟悉法律要求,使执行法律成为自觉行动;二是要研究对被委托单位的管理模式和方法,使被许可委托的单位在管理上符合法律规定和本企业的管理要求,要防止因为生产任务忙而降低标准,真正实现对被委托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的安全指导和监控;三是要重视对企业员工的技能素质的提高,使本企业的员工既能有排查发现安全上存在隐患的能力,也能有妥善消除隐患的能力;

 

    2、法律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对照法律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目前本市在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既要依法取得安装、改造、修理的许可资格,今后实际上也要取得电梯制造单位的委托。新法是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样距明年的实际生效期限,也只有半年不到的时间,目前在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尚未取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何去何从呢?应该说,对这些企业面临的形势是比较严峻的。对此这些单位的领导要重视企业的诚信建设工作,要通过企业诚信建设,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声誉、管理和电梯维护保养技术水平,博得电梯制造企业和社会的认可,反之,则只能被淘汰出局。

 

    总之,安全责任、企业为先。法律的上述规定都是从安全事故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因此,我们生产企业必须承担起责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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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谈《特种设备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