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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2/3以上业主同意,老住宅楼可申请加装电梯


  【新闻提示】随着城镇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和南京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我市相当一部份居民迫切希望多层老住宅能够实施电梯加装工程,以解决老年人上下楼难的问题,记者昨天获悉,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本月初市政府正式批准出台了《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暂行办法》,定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届时,在满足规划消防、建筑安全等条件基础上,只要征得本栋本单元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老住宅楼居民就可以申请加装电梯。

  【申请条件】

  电梯所在单元所有业主要达成协议,对底层住户等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

  根据《办法》规定,增设电梯应满足的条件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增设电梯需满足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有关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同时符合建筑设计和房屋结构安全标准,保证房屋使用安全;二是增设电梯需满足《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并应征得本幢本单元总户数和总面积同时达到2/3以上业主的同意。三是增设电梯应满足费用筹集和后期管理的要求。《办法》规定增设电梯工程费用预算、筹集方案以及电梯后期管理责任人、管理方案的确定,需经增设电梯所在单元业主一致同意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防止增设的电梯后期产生失管情况。四是增设电梯应充分考虑保障底层住户利益。《办法》规定增设电梯应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并形成补偿方案和相关协议等,防止因本幢或本单元外的共有人主张权利而发生矛盾纠纷。需经增设电梯所在单元业主一致同意达成书面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公证,从源头上减少矛盾。

  【经费筹集】

  由产权人自筹,不得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增设电梯的经费如何筹集,政府是否应当动用财政资金予以补贴,社会各界一直有着不同观点,有意见认为,增设电梯是解决居民生活的实际问题,政府应当予以补贴。也有意见认为,增设电梯是对现有住宅居住功能的完善,理应由产权人自筹资金,且增设电梯收益的只是部分居民,不具备使用财政资金的普惠性基本条件。

  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综合各方意见基础上,我们认为,多层住宅的产权人对房屋共用部位享有权利,也应当承担义务,由产权人自筹资金增设电梯符合《物权法》精神。同时,调研国内其他城市的做法,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出台的加装电梯地方规定均要求产权人自筹资金。同时,考虑到增设电梯的多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额度较少,且此类住宅普遍投入使用时间在15年以上,共用部位的维修问题较多。为保证房屋共用部位维修问题能够正常解决,《办法》中强调“因增设电梯产生的施工、使用、保养、维修、更新等费用不得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长效管理】

  对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相关业主须事先签署协议

  如何保证增设电梯长效管理和使用安全,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关于电梯的使用管理,国家上位法和地方法规均有明确要求,此次在起草《办法》时也把落实电梯长效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加以考虑。《办法》规定,在增设电梯前,相关业主应就后期长效管理形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包括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方案和电梯使用单位主体确定等。在使用单位主体的确定方面,根据《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的规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共有产权的,所有权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使用单位。因此,建议有增设电梯需求的业主可以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提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电梯的使用单位负责电梯投入使用后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