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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林特电梯两高管以无产权证资产增资 8年未能过户(图)

博林特电梯董事长康宝华

 

  博林特电梯24日晚间进行了预披露,中国网财经中心记者通过查阅其招股书(申报稿)发现,公司在出资、增资过程中存在诸多瑕疵。博林特电梯前身设立时其实际控制人远大铝业集团为两高管垫资,多年后进行冲抵,而这两位高管在随后又以未办理产权登记资产增资长达8年之久,并且出资资产中房产部分由于处于在建,当时并未进行资产评估,出资时存在不足值的问题。

  发行人前身设立时实际控制人为两高管垫资 多年后才冲抵

  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林特电梯”)的前身沈阳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林特电梯有限”)成立于2001年9月24日。由远大铝业董事长及控股股东、博林特电梯实际控制人及现任董事长康宝华与公司现任董事庄玉光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中:康宝华以现金出资400万元,庄玉光以现金出资100万元。但是该出资款是由远大铝业集团代为垫付的。

  2002年7月,博林特电梯有限进行增资,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增至5000万元。康宝华、庄玉光和远大铝业集团于当年7月8日签署《协议》,约定远大铝业集团将其位于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30-2号的正在建设的厂房和办公楼等资产用来作为康宝华和庄玉光的增资资产,其中,代康宝华缴纳新增注册资本3600万元,代庄玉光缴纳新增注册资本900万元。

  经过上述两次资本金变动,远大铝业集团已累计为康宝华垫资4000万元,为庄玉光垫资1000万元。而康宝华出资分别在2005年、2010年分两次才进行冲抵,庄玉光的出资在2006年进行的冲抵。

  2005年4月6日,博林特有限进行二次增资,公司注册资本由原5000万元增至7500万元,增资额全部由远大铝业集团认缴;康宝华将其持有博林特有限4000万元出资全部转让给远大铝业集团。同日,远大铝业集团以其于2002年7月代康宝华向博林特有限缴纳的出资款3600万元与上述40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进行冲抵;2010年8月11日,康宝华与远大铝业集团签订《协议》,远大铝业集团以其于博林特有限设立时代康宝华向博林特有限缴纳的出资款400万元与上述40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进行冲抵。

  2006年5月25日,博林特有限注册资本由10500万元增至15000万元。庄玉光将其持有的博林特有限9.74%的股权(1000万元出资额)以10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远大铝业集团。同日,庄玉光和远大铝业集团签署了《补充协议》。远大铝业集团以其于2002年7月代庄玉光向博林特有限缴纳出资款900万元与上述1000万元股权转让价款进行冲抵。

  两高管以无产权证资产增资 8年间未能过户到发行人名下

  由于上述位于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30-2号的正在建设的厂房和办公楼等所占用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无法过户至博林特有限名下。2010年8月11日,康宝华、庄玉光、远大铝业集团和博林特有限签署《协议》,约定康宝华和庄玉光负责安排依法能够转移至博林特有限名下的资产(现金)人民币4500万元以更换前述“增资资产”,由于康宝华和庄玉光已分别于2005年4月6日和2006年5月25日将其持有博林特有限的股权全部转让给远大铝业集团,远大铝业集团作为博林特有限的股东应支付人民币4500万元现金给博林特有限。2010年9月16日,博林特有限收到远大铝业集团支付的4500万元现金并将前述“增资资产”移交给远大铝业集团。至此,时间已过去了8年。

  同时,此次增资过程的房产由于当时处于在建,未进行资产评估,因此,此次增资资产存在出资不足的问题。虽然公司表示,在2003年4月增资资产竣工后即足额投入公司,但是仍然存在着法律瑕疵。

  根据《工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以货币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账户并经验资机构验资;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后,经评估、验资机构评估、验资。

  据公司表示,增资资产在2010年9月远大铝业集团以现金置换出该等房产后至今未办理产权证书,该等房产所在区域已于2011年5月公告列入政府动迁范围;发行人在搬迁至新厂区后,未租赁该等房产,目前上述房产处于闲置状态。